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4〕15号

时间: 2025-01-03 19:50:05 作者: 爱博love888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4〕15号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根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当事人

  2023年12月5日和2024年1月3日,优配基金别离向我局提交其电子版和经公司盖章的纸质版银行流水(账户:深圳优配私募证券基金办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深圳新洲支行,账号:XXXX)。上述银行流水中,优配基金修正了其与高密某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鸿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杭州某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嵩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兴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茵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大额资金来往买卖对手方信息,导致供给的上述银行流水存在虚伪记载。

  我局以为,优配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则,构成《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周杰作为优配基金的副总经理,实践经营办理公司,决议计划、施行修正相关银行流水的行为,系对公司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现实、性质、情节与社会损害程度,根据《私募合作基金监督办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则,我局决议: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号的付款凭据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行政处分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证监局存案。当事人假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请求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请求可以终究靠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议不中止履行。